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6年1月,时任营口市**站(以下简称:**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并安排财务人员将拌合站以虚增债务形式隐瞒的1250.08622万元利润以调账的方式转到下属营口市**公司。2017年6月,张某某又私自将**站转到**公司的上述1250.08622万元转到其朋友李某某经营的大石桥市**合作社及大石桥市**厂账户中存放,后李某某将全部钱款用于个人企业生产经营及偿还债务。2018年8月14日,在张某某的催要下,李某某向张某某提供的营口市**有限公司(**站改制后企业)银行账户还款30万元,剩余1220.08622万元至今未予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挪用公款罪
2016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购买矿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私自将**站转到**公司的1250.08622万元中的500万元出借给刘某某,上述钱款由**公司转到营口**有限公司账户后再转入刘某某个人账户,刘某某将此款用于购买铁矿。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刘某某通过营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陆续将上述500万元归还到**公司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姬 璐
代检察员:付慧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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