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滥用职权罪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安排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所和******办公室的工作。2012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他人医保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分别以其本人、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和谭某某等人名义,未按程序擅自变更154人的医保参保信息,将医保系统内当年已经缴费参保的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套改为未缴费参保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而让2012年度未参保的居民李某某等154人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已有125人住院并享受了医保待遇,住院总费用共计人民币1352747.03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人民币645473.48元。张某某从中收取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0元。
2013年,张某某向相关人员追回11251.22元并自筹款项68748.78元共计80000元退还给湛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张某某于2013年已退还给群众好处费1000元,并将其余的好处费退缴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2016年8月15日,张某某到我院主动投案。
2、 受贿罪
1、被告人张某某在以上帮他人篡改医保信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2、被告人张某某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所代所长期间,通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科长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邓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年底,邓某某带领其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到**街道搞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陈某某要求张某某协助邓某某搞好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工作,邓某某找张某某帮助动员符合培训条件的农村群众报名参加其举办的技能培训班,承诺按照报名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学员人数每人人民币50元的标准支付给张某某招生回扣费。于是,张某某将其负责**街道办辖区居民、村民医保和社保工作掌握的信息资料提供给邓某某,并利用其在社保、医保工作上与**街道办辖区自然村村干部的工作关系,要求村干部动员村民报名参加邓某某举办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班。邓某某通过张某某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相关村干部帮忙动员村民参加其举办的培训,获取国家财政培训补贴款人民币90多万元。2013年2月5日,邓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汇入张某某名下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账号:62244800********)招生回扣费人民币28800元。2013年春节后,邓某某到**镇政府再次将培训招生回扣费现金人民币4000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邓某某交给的招生回扣费后,按照邓某某的安排将其中人民币4050元招生回扣费转交给参与动员村民参加培训的**村村干部吴某壬,将其中人民币4850元招生回扣费转交给参与动员村民参加培训的**村村长吴某葵,另外将其中人民币1000元转交给吴某壹作为邓某某的培训学校租用吴某壹的房屋举办培训班的场地租赁费,剩下的人民币22900元归张某某个人占有。
2015年4月1日,张某某主动到本院投案,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3400元,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关于核实开发区**镇修改参保资料情况的函、关于核查**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问题的报告、关于对**街道部分居民医保费用征缴情况的说明及**镇居民医保费用征缴情况系统截图、关于对张某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意见、关于给予张某某通知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张某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转账凭证、收据、2010-2014年培训合格人数及补贴金额、农村劳动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协议书、开发区财政资金申请表、缴款书、预算拨款凭证、扣押收据等;2.证人谭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叶某甲、吴某乙、林某甲、王某某、翁某甲、吴某戊、叶某乙、余某某、翁某乙、邓某某、吴某己、吴某庚、林某乙、吴某辛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自为他人篡改医保参保信息,不正确履行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5473.48元;又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800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奇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7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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