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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用职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323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党委书记中共党员,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区**号,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8年10月25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海港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3日,原河北省抚宁县石门寨镇夏家峪村周某某家院内非法小煤窑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矿工庞某某、王某某死亡、矿主周某某在救援时死亡。事故发生后,为解决矿难家属上访问题,经时任石门寨镇党委书记被告人张某某与时任石门寨镇镇长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用镇政府财政资金向矿难家属支付赔偿金457690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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