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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用职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重庆市**监狱民警、主任科员,原中共党员,现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住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幢**。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在重庆市**监狱二监区工作,并担任**长。自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违反《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鉴于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管理的办法》、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讯实施细则》、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利用在二监区担任**长的职务之便,将个人手机违规带进监区,并且多次提供给包括涉黑罪犯在内的多名罪犯用于赌博及与外界联系,为罪犯网上赌博进行转账和充值,并从中获利好处费5000余元;多次违规帮助罪犯从监狱外带物品进入监狱,并从中获利好处费9300余元;以及违规向罪犯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具体事实有:

(1)违规将手机带进监区的事实: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调至重庆市**监狱二监区工作后,为了方便自己在监区内使用手机,通过将手机藏在皮带金属扣内侧的方式,违规将其于2014年购买的银白色oppo r9手机一部带进监区供自己以及罪犯使用,一直到2018年7月其从二监区被调至十监区后,张某某才将该手机带出二监区。

(2)违规将手机提供给罪犯使用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

①违规将手机提供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李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2017年下半年开始,涉黑罪犯李某甲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供其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李某甲通过罪犯赵某甲在张某某手机上下载了“百家乐”APP,由张某某帮助进行充值。李某甲使用张某某手机进行网络赌博的时间多为张某某在车间上班中午的时候,在二监区车间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或配电间内,每使用一次手机,张某某收取500元的好处费。2018年3月7日至5月21日期间,李某甲通过张某某手机联系其弟弟李某乙,由李某乙给张某某尾号6425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9次合计125300元,用于李某甲进行网络赌博,其中包含了2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某通过提供手机给李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前后获利好处费合计5000余元。

②违规将手机提供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赵某乙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的事实:2018年5月左右,涉黑罪犯赵某乙提出想用张某某手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张某某同样在车间出工午休时,在二监区车间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或配电间内,多次提供手机给赵某乙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2018年5月31日至6月5日期间,赵某乙通过张某某手机联系其情妇李某丙,由李某丙给张某某尾号6425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3次合计45000元,全部用于赵某乙进行网络赌博。2018年6月10日,赵某乙通过张某某手机联系其妹妹赵某丙,由赵某丙给张某某尾号6425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用于赵某乙进行网络赌博。

③违规将手机提供给抢劫罪犯赵某甲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的事实:罪犯赵某甲在二监区服刑期间,多次使用张某某手机与其母亲赵某丁联系,且同样在车间中午休息期间,和张某某在二监区车间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内进行网络赌博。2018年1月23日,赵某甲通过张某某手机联系其母亲赵某丁,由赵某丁给张某某尾号5219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2次合计21386.61,其中21386元用于赵某甲进行网络赌博。

④违规将手机提供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罗某某用于与外界联系的事实:2017年9月左右,涉黑罪犯罗某某开始多次使用张某某手机给其家人和朋友打电话联系,同样是在二监区车间二楼到三楼的楼梯间。

⑤违规将手机提供给抢劫罪罪犯蔺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的事实:2017年上半年开始,罪犯蔺某某提出用张某某手机打电话,张某某后同意。一直到2017年年底,蔺某某在二监区车间二楼到三楼的楼梯间,多次使用张某某手机与外界联系。2018年上半年,蔺某某提出使用张某某手机进行网络买球赌博,张某某同意。蔺某某多次使用张某某手机查看比赛赔率及场次,再由张某某帮忙垫资投注,前后持续两个月左右。张某某前后所垫资金额和帮蔺某某带东西进监区所收好处费金额合计15000余元。

⑥违规将手机提供给故意杀人罪罪犯邓某甲用于与外界联系的事实:2018年春节之后,罪犯邓某甲通过犯群知道了张某某可以帮助罪犯从监区外带东西,遂提出让张某某帮忙带东西,张某某要求收取好处费。邓某甲同意后,由邓某甲使用张某某手机联系其哥哥邓某乙,让邓某乙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6000元,用于帮助邓某甲带东西进监区。2018年5月21日,邓某甲再次使用张某某手机联系邓某乙,由邓某乙向张某某尾号6425的交通银行卡转账2000元,张某某用于帮助邓某甲在接见室上生活账。

(3)违规帮助罪犯从监区外带物品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

①违规帮助涉黑罪犯罗某某带物品进监狱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2017年9月左右开始,罗某某找到张某某,提出由张某某帮其从监区外带物品,并支付等额好处费,张某某表示同意。主要由罗某某直接告诉张某某所需要的物品,由张某某购买后直接带给罗某某,也有罗某某使用张某某手机与其朋友联系,由其朋友将物品买好了再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帮罗某某带的物品主要是卤菜、炒菜等,前后约三个月内,张某某帮罗某某合计带了2000余元的食物进监区,张某某垫资约2000元,好处费约3000元,合计约5000元,后从张某某向罗某某的20000元借款中扣除。

②违规帮助罪犯蔺某某带物品进监狱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2017年年初左右开始8、9个月,张某某帮助罪犯蔺某某多次从监区外带香烟、茶叶等食物以及日常生活用品进监区。由蔺某某直接告诉张某某所需要的物品,由张某某购买后直接带给蔺某某,有时也由张某某帮忙垫资。张某某前后收取蔺某某好处费现金合计约600余元,蔺某某所欠张某某帮忙带物品的垫资、好处费、帮忙买球的垫资合计15000余元。

③违规帮助罪犯邓某甲带物品进监狱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张某某在收到罪犯邓某甲的哥哥邓某乙微信转账6000元后,前后帮助邓某乙带过十包香烟进监区,大概价值200多元钱。2018年7月18日,张某某被调至十监区后,当年8、9月左右,邓某甲通过刑满释放罪犯罗某某联系到张某某,提出让张某某帮忙带三个充电剃须刀给邓某甲,剩余的钱用于支付帮忙带剃须刀的好处费。张某某同意后,由罗某某在渝都监狱门口将三个充电剃须刀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再通过二监区门岗值班的罪犯转交给邓某甲。

张某某违规多次帮助罪犯罗某某、蔺某某、邓某甲从监狱外带物品进监区,获利好处费合计9300余元。

(4)违规向涉黑罪犯借款的事实:2017年8月左右,张某某向罗某某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单位集资房欠款,2017年年底偿还。罗某某后使用张某某手机联系其监狱外面的朋友,张某某后从罗某某朋友处获得20000元现金。2017年年底,张某某由于经济紧张无法还钱,遂和罗某某约定,之前帮罗某某带的2000元物品折抵5000元,张某某欠罗某某15000元。后张某某又提出蔺某某欠其15000元,由蔺某某帮助张某某向罗某某偿还15000元,蔺某某和罗某某均同意,后张某某遂将该笔借款债务转让给蔺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线索》、《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罗某某、李某甲、蔺某某、赵某甲、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将个人手机带进监区,多次提供给包括涉黑罪犯在内的数名罪犯用于网络赌博及与外界联系,并从中获利好处费;多次违规帮助罪犯从监狱外带物品进入监狱,并从中获利好处费;以及违规向罪犯借款用于个人使用,严重损害了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符合缓刑条件则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幢**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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