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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犯抢劫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金钩湾西三路乐家嘉便利店旁的小巷子内,趁被害人彭某某开房门不注意,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彭某某的嘴巴,一只手将被害人彭某某手上的一部价值892元的金立S10手机抢走。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将抢到的赃物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源城区长塘路开手机店的汪某某财。当日晚上,民警在河源市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汪某某财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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