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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犯盗窃罪)(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122********37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吐浴沟乡,捕前住址:新疆鄯善县吐浴沟乡,2011年5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3日因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蒲昌路幸福小区北四巷杨某某家中,盗窃神州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带到乌鲁木齐梁某某的店中以45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神州牌电脑价值人民币402元;

2.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蒲昌路幸福小区北四巷王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牌电脑价值2449元;

3.201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3000号幸福小区47号白某甲家中,盗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到乌鲁木齐,经鉴定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100元;

4.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蒲昌路幸福小区北四巷立昂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内,盗窃神州笔记本电脑三台,后以580元的价格卖到乌鲁木齐市红旗路电脑城,经鉴定被盗窃的三台神州牌电脑价值4375元;

5.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棉麻公司南五巷刘某某车内,盗窃人民币700余元;

6.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鄯善县蒲昌路幸福小区北三巷马某某的家中,盗窃两部OPPO手机、一个华为运动手环、2000元现金,案发后,将赃物归还给被害人马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1499元与900元,华为运动手环价值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入室盗窃的手段,盗窃他人物品和现金合计人民币15191元,根据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198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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