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南园新村(户籍地: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陶某某(女,2009年2月15日出生)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对陶某某实施了三次猥亵行为:
第一次在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陶某某独自步行前往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长丰县**镇**新村的家中,张某某为追求其一时的性刺激,在其家中一楼北边房间的床上掀开陶某某的上衣,用自己的阴茎在陶某某的肚子上蹭,直至射精。事后张某某给了陶某某20元人民币;
第二次在第一次猥亵行为后两三天左右的下午,陶某某独自步行前往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长丰县**镇**新村的家中,张某某采取与第一次同样的方式对陶某某实施猥亵,事后张某某给了陶某某10元人民币;
第三次在第二次猥亵行为后三四天左右的下午,陶某某独自步行前往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长丰县**镇**新村的家中,张某某为追求其一时的性刺激,在其家中一楼北边房间的床上,用自己的阴茎在陶某某的屁股上蹭,直至射精。事后张某某给了陶某某2元人民币,并告诉陶某某今后不要再到其家中去了。2020年8月3日,长丰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新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欣
检察官助理:姚楠楠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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