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4********,汉族,大学本科,松原市**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任松原市**支队支队长期间,2012年6月, **支队下属的**巡查大队在巡查中发现,**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张某某未按规定对该售楼处予以查封,致使因购房者交款后无法获得房产而引发多次群体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购房人李某某因交款后不能获得房产,造成经济损失46万元。
张某某在任松原市**中心主任,负责**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相关企业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给工地送空心砖,先后收受贿赂13笔,合计人民币125万元,涉嫌受贿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4月,石某某找张某某帮忙介绍工程,张某某找到正在承建**工程的松原**公司的何某某,并在何某某的帮助下,让石某某给**公司供应空心砖。石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到**工地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随后由于**公司停用空心砖,石某某找到张某某要回5万元。
2014年5月,松原市**公司经理程某某到**局找到张某某,要求其帮助尽快拨付**中心所欠的工程监理费约100万元,并且要求继续承揽**中心的监理工程,张某某帮其协调拨付部分监理费后,为感谢张某某,程某某于2017年12月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5月,吉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项目外观大理石工程,公司合伙人王某某,多次找张某某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张某某让财务人员按照施工进度给拨付部分工程款,2015年8月,王某某在松原市**区**小区南门边道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承揽**消防外网工程的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及时获得工程款,在**中心给**公司拨付工程款后,该公司负责人于某某分三次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合计5万元。第一次是在2015年2月,在**路**加油站附近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第二次是在2015年12月,在松原市**区**局楼下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第三次是在2016年1 月,在松原市**区**大门口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0月,负责**防盗门项目的**门业法人赵某某,找张某某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张某某协调拨付部分工程款后,为表达谢意,赵某某到**工地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 10万元。
2014年,松原**集团承揽**项目以后,负责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宋某某数次找张某某帮忙协调拨付工程款,张某某帮忙协调拨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为表示感谢,宋某某于2018年2 月,在松原市**局楼下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4年,松原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的土方回填工程,负责人牟某某数次找到张某某帮忙协调拨付工程款,经张某某帮协调拨付部分工程款后,为表示感谢,牟某某于2014年4月,在**小区大门附近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8月,松原市**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的第一标段,**公司法人朱某某向**公司分包了塑钢窗安装工程。为让张某某帮忙拨付工程款,朱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在**的项目办公室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随后, 张某某协调财务部门给拨付部分工程款。
2013年12月,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小区修建内环路工程,杨某某为让张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照顾,于2016年春节前,在**的工地上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随后,张某某协调单位财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给杨某某的公司拨付大部分工程款。
2013年末,松原市**公司通过招标承揽了**土建项目,工程款一直由项目方垫付,2019年2月,**公司项目经理何某某找到张某某协调拨付工程款时,刚好**中心争 取回一部分工程项目资金,张某某就按合同约定给**公司支付 部分工程款。2019年4月,何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在松原**区**店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4月,**公司通过招标承揽了**地面硬化工程,到2017年底**中心陆续给付工程款200余万, 还剩下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拨付。**公司的宋某某为及时拿到工程款,于2017年12月,在**酒店附近的路上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经张某某协调,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给**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2014年6月,松原**电梯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承揽了**小区的电梯工程,整体工程造价900余万元。2014年12 月,**电梯公司经理安某某在张某某的办公室,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要求张某某帮忙及时拨付工程款,随后,**中心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拨付工程款。
2014年8月,为**中心**项目供应瓷砖的**瓷砖店法人李某某约张某某在松原市**区电厂附近见面,给了张某某一张存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让张某某帮助拨付工程款,张某某随后帮助李某某协调拨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12月,迫于反腐的压力,张某某到**瓷砖商店 找李某某退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个人信息及表现、到案说明、张某某涉案资金的处理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松原市**中心与松原市**公司、吉林**公司、松原**集团、松原市**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松原市**局会议纪要;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牟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石某某、安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松原市**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购房人经济损失46万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松原市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现金13笔,合计1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受贿12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19年12月10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