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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大学文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湛江经开区”)**街道*、*****、“*****征地**工作队”(2015年7月更名为“*****征地**工作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号*栋*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苏聪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09年3月10日,黄某某(****村民小组**,另案处理)、黄某甲(****村民小组**)、林某某(**街道****村民)和****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主沟东西”虾池约1000亩(未含给排水沟109亩),租期5年。

2011年12月14日,湛江经开区***发布《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征收土地公告》,其中黄某某、林某某和黄某甲上述承包经营的**“主沟东西”虾池在***征地范围内。预征公告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栽)长期作物、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凡属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而黄某某、林某某和黄某甲得知其承包的虾池在征地范围内后,于2012年初邀请谢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改造虾池及抢建房屋,先后将“主沟东西”虾池中6口泥土虾池池底改建硬底化及砌砖壁,将25口泥土虾池池壁抹水泥,并在虾池范围内将原有的7栋房屋加建至30栋,面积由194.04㎡增加至8083.945㎡。

2013年4月19日,湛江经开区***下发《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虾池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征地**工作队”,张某某任**,******肖某某等人任***和**;同时明确规定工作队实行工作**和**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补偿有关文件标准,工作**对本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总负责。

*****征地**工作队进驻****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该征地工作队**期间,对征地补偿项目核实、登记时不认真把关,导致该征地工作队不按照征地公告的规定进行核实,便将黄某某等人于预征公告后在“主沟东西”虾池抢建的房屋、改建的虾池,予以登记征地补偿给黄某某等人。因虾池及房屋的数量过多,为顺利通过区**办审核组审核,黄某某、黄某甲、林某某等3人虚构合作经营事实,与村民黄某丁等25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并以上述人员的名义签订32份《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张某某对此同意并在32份《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一栏签名确认。其中为黄某某等人抢建房屋7889.905㎡补偿6671853.25元;改建虾池1270.31亩补偿11626799.78元,导致国家征地补偿款被骗取共计人民币18298653.03元。

二、滥用职权罪

在*****征地**工作队进驻****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该征地工作队**期间明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给排水沟不另作补偿规定,对黄某某提出补偿黄某某等人承包虾池中的3条给排水沟的要求,擅自安排征地工作队***王某某以虚构补偿虾池的名义,按沙池池类(Ⅴ类)标准来对黄某某等人给排水沟办理补偿登记,并制作补偿协议。其中以109.0528亩虾池名义办理登记征地补偿手续,违规为黄某某等人承包虾池中的给排水沟补偿人民币1368253.84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湛江经开区***先后将上述“主沟东西”虾池的32份《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共计42789907.7元转入黄某某等28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中抢建房屋7889.905㎡补偿6671853.25元,改建虾池1270.31亩补偿11626799.78元,给排水沟109.0528亩补偿1368253.84元,共计人民币19666906.9元。

三、受贿罪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6.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因******项目建设,湛江经开区***需征用黄某某等人承包的****“主沟东西”虾池。为获取更多征地补偿款,黄某某要求时任*****征地**工作队**张某某帮忙,张某某表示同意。黄某某等人顺利获取补偿款后,为表示感谢,黄某某于2016年的某一天在湛江经开区******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收受林某某人民币25万元。

湛江经开区***因项目建设需征用**街道***村民林某某的岳父唐某某承包的**街道**村******虾池。为获取对抢建虾池的补偿款,林某某找时任征地工作队**张某某帮忙,张某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征地补偿款到账后,为感谢张某某帮忙,林某某在**街道**酒店停车场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

3、收受黄某甲人民币21.5万元。

2013年4月,湛江经开区***因******项目建设需征用****村民黄某甲等人承包并即将到期的******的*****虾池。为了能在承包期限内顺利获得虾池的征地补偿款,黄某甲找时任*****征地**工作队**张某某,张某某表示同意帮忙。2015年,黄某甲等人顺利拿到补偿款后,为了表示感谢,黄某甲在**区*****路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1.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征地预公告、征收工作方案、征地范围测绘图、卫星影像图、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汇编、黄某某等28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相关合同、相关说明、谢某甲退款凭证、张某某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苏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谢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谢某乙、徐某某、谢某丙、黄某丙、黄某丁、谢某丁、陈某乙、黄某戊、徐某甲、徐某乙、林某乙、许某某、黄某戊、陈某乙、黄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27日,唐某甲代谢某甲退缴****虾池征地补偿款项人民币1873038.80元。2020年1月13日,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扣押张某某主动退缴的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征地工作中,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在征地工作中,明知虾池给排水沟按规定不能予以征地补偿,擅自决定以虚构虾池的名义,为不符合征地补偿规定的虾池给排水沟登记为虾池给予补偿,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368253.84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履行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把关和审核,对承包经营者在预征公告后抢建的房屋、改建的虾池给予登记补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人民币18298653.03 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其中检察卷1册,调查卷27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汇编》壹册。

3. 张某某退缴的人民币25万元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暂扣于财政专户,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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