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某职。户籍所在地为恩施州建始县**乡**村**组**号,住建始县邺州**路。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11月12日被恩施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立案审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当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张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本案由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恩施市白杨坪镇朝阳坡村村民于华(已判刑)通过无人值守的白杨坪镇朝阳坡村小学大门进入校园内,**杀伤**,造成8名**死亡、2名**重伤、经济损失共计688.939754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发生上述重大刑事案件,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存在对重点人口于华管理工作不到位和对朝阳坡村小学校园安全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1)重点人口管理不到位。2018年6月5日,于华刑满释放,于2018年6月13日到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报到,白杨坪派出所为于华建立了重点人口管理档案(编号为:20180613001),派出所所长王某某签署了“同意列管”意见,并明确于华的管理责任民警为时任白杨坪派出所副所长田某某。2019年初,因田某某调离,白杨坪派出所进行工作调整,明确驻朝阳坡村民警张某某为于华的的重点人口管理责任民警。期间张某某未按照《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等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要求,未做到每三个月对于华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未通过见面谈话、电话联系、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于华的相关情况,未能掌握于华的现实表现情况。
(2)校园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白杨坪派出所2019年分工安排,张某某驻朝阳坡村,为朝阳坡村小学驻校责任民警。2019年以来,白杨坪派出所对朝阳坡村小学共计开展2次校园安全检查,作为责任民警的张某某均未参加。经查白杨坪派出所在对朝阳坡村小学开展校园安全检查时,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2019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等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要求,未做到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校园安全检查,未对朝阳坡村小学**员资质进行审查,未发现该校上学时段校门无人值守的重大安全隐患,虽发现并指出了**为女性、安防力量薄弱等安全隐患问题,但未下达整改通知书,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2019年9月2日,朝阳坡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开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019年秋季及开学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驻校责任民警张某某应在开学首日前往朝阳坡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开展护校工作,但张某某未前往朝阳坡村小学开展此项工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于华的重点人口管理责任民警、朝阳坡村小学驻校责任民警,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和朝阳坡村小学校园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的主体身份、白杨坪派出所重点人员档案、会议记录、派出所分工情况、关于校园安全及重点人口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损失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红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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