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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勃利县**乡**村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宋某某、王**家分别以人民币3,700元、3,700元、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头病牛和一头死牛。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勃利县永恒乡东辉村自家仓房内私自对三头病、死牛进行宰杀,分解牛肉500余斤。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将分解的牛肉在双河镇集市售卖160斤,共卖得人民币4,800元,下午在自家将牛肉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300余斤,剩余40余斤牛肉自行在勃利县商贸城集市销售,卖得人民币1,000元左右,三张牛皮以每张30的价格卖给商贸城**皮毛收购部赵某某。丁某某于8月21日至24日期间,在勃利县商贸城**市场内自家牛肉摊位出售从张某某处购买的牛肉。8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丁某某摊床购买牛肉,而后将牛肉带回勃利县吉兴湖**餐厅徒手处置并食用了该牛肉。8月31日赵某某确诊患有炭疽病住院治疗。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冯某某确诊患有炭疽病住院治疗。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张某某家冰柜、吉兴湖**餐厅冰箱内、勃利县**皮毛收购部提取的剩余牛肉和牛皮进行炭疽病原学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勃利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斧子;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医院诊断书等;

3.证人宋艳苹、米桂荣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宇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7.勃利县公安局勘验、提取等笔录。

8.无害化处理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私自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其有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洋洋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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