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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福建老板”(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仍驾驶号牌为粤B10****货车帮助其将一批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运到广东佛山市。同日10时许,博罗县公安局联合博罗县烟草专卖局、惠州市交警龙江中队在揭博高速石坝路段将张某某驾驶的粤B10****货车截获,当场在该车上查获假冒白沙、红塔山、黄鹤楼等31个品种香烟共4385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缴获的卷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缴获的卷烟价值144480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运输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和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6月18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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