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街**街**号,捕前住诏安县**区**幢**号。2020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运载的是假冒香烟,仍受一名“阿某”的男子(暂无法查明)雇佣,到汕头市一高速路口驾驶一辆悬挂粤AC****号牌的福田牌大型汽车,从汕头市出发将假冒香烟运往饶平县。同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途经汕汾高速黄冈路段时遇见民警设卡查车,其遂弃车逃跑,后被民警追赶抓获,现场从车上查获“利群”、“双喜(硬经典)”、“双喜(软经典)”、“双喜(好日子)等品牌的散装烟支合计19500条,并查扣货车、货单等物品。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利群”、“双喜(硬经典)”、“双喜(软经典)”、“双喜(好日子)”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现场查获“利群”、“双喜(硬经典)”、“双喜(软经典)”、“双喜(好日子)”牌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933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卷烟、货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四个月以上三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钦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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