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注册了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和减肥药,为了谋取利益,通过网络低价购买减肥胶囊(系“三无”产品)后再通过网络销售,在得知所售卖的胶囊里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仍继续销售给刘某甲(已判决),销售金额2万元。经检测,该产品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西布曲明”。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郝书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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