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和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之规定,“血豆腐”中禁止添加甲醛。
被告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在滑县道口镇万富农贸批发市场自产零售区经营一家“滑县道口张某甲鸡鸭血店”。2020年6月3日,张某某在滑县画**烧鸡厂接鲜鸡血时,为延长鸡血保质期,在鸡血中添加防腐剂。鸡血带回家后,由其儿子张某甲加工成“血豆腐”制品共计200KG。2020年6月5日5时许,张某某携带100KG“血豆腐”制品,以2元/千克的价格在滑县万富农贸批发市场自产零售区销售40KG。滑县市场管理局对现场剩余的60KG “血豆腐”进行抽检扣押。并将张某甲家中同批次制好的 100KG“血豆腐”进行抽检扣押。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张某某销售的鸡血中甲醛含量为206.45mg/kg,张某甲家中扣押的鸡血中甲醛含量为223.45mg/kg。2020年6月10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张某甲家中的鸡血予以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及查扣、销毁鸡血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画**烧鸡厂票据;2.证人张某甲、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广电计量检测公司检验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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