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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8********,回族,文盲,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条**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1996年5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凤娟  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卢嘴村租赁一片土地饲养羊只,并出售供人食用。2018年7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追求利润,向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后将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添加到水槽中对羊只进行喂养。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傻某某”牛羊肉店内,将使用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过的一只活羊现场宰杀后以人民币246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当晚,多人食用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羊肉后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后经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实,唐某某、王某某等13人为食物中毒(瘦肉精中毒)。

经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的生羊肉及熟羊内脏中均检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经天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天津市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饲养的羊只尿样及羊饲养水中的克伦特罗含量不符合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地点笔录及辨认笔录;

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检测样品抽样单、诊断证明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追求利润,使用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饲养羊只,并向他人销售以供食用,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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