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路**号**家属院**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邢食药稽函2020第34号)对邢台市信都区新八一路东头北侧“圆梦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早泄克星、MIELIJIAN、金玛咖”等性保健品,经检测该三种保性健品中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在无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一直非法销售上述三种无生产批号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8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物证上述三种保健品的照片,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邢食药稽函2020第34号)及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无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保健品,根据“冀公食药(2018)4号文”《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精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章 李会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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