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化学试剂“无根豆芽剂”,并向外销售。2018年4月23日李某某进购张喜柱生产的豆芽,当日开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经营的“**碳烤坊”进行抽查,豆芽在抽查范围内,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豆芽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惠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开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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