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 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携带弯把锯、砍柴刀和蚂蟥钉多次到光泽县**镇**村**山场盗伐林木64株,并陆陆续续将盗伐的林木运回家中,同年5月17日雇佣王某某驾驶闽H**农用车到光泽县**镇**村张某某的家中装运盗伐的木材,准备将盗伐的木材运往货场销售时被查获。
2020年6月4日,张某某主动到光泽县公安局寨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经林业工程师对涉案现场进行鉴定,案发山场位于:(1)光泽县**镇**村**岔**坑,71林班2大班5(1)小班,山权属于**村,林权属于熊某某等2户;(2)光泽县**镇**村**岔**岗,71林班5大班7小班,山权属**村,林权为王某甲。采伐树种杉木,采伐类型为主伐,采伐方式为择伐。合计采伐杉木64株,蓄积量7.562立方米,出材量5.5807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前科记录、证明、林权证、谅解协议等书证;
3、张某甲、王某甲、伍某某、熊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梁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光泽县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捌份、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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