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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8********,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8年11月27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牟定县**镇**村委**村龙潭山自家山地旁砍伐集体林木。经鉴定,张某某擅自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41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斧头,证实盗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3.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到案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砍伐现场的概貌;5.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砍伐林木的事实及林权归属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伐的林木蓄积;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盗伐林木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575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_作案工具斧头一把随案移送。

4.起诉书1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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