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0********,汉族,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8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做棺木私自在浠水县绿杨乡龙潭村丁坳山盗伐村集体林木15株,后被该村巡山员巡山发现致案发。经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其采伐蓄积6.8802立方米,盗伐树种为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汪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