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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0一九年五一节前,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官地村在栽树挖坑时,发现了一座古墓,2019年5月4日晚上21时,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及靳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到了发现古墓的现场,看到有人已经在盗挖古墓,便也下去参与盗挖,被告人陈某某被闻讯而来的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5月6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潜逃后于2019年12月1日主动向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靳某某对盗掘古墓葬一事供认不讳。

2019年6月,经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发掘认定,被盗掘的古墓为元代古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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