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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县**镇**村**号。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史某某、郑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黑水河路李金明西南角厂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把青铜戈。经确认,盗掘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经鉴定,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2017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崔某某、史某某、郑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黑水河路丁拥军厂房西南角水池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盗掘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经鉴定,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2.同案人史某某、郑某某、崔某某、许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红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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