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011250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门楼任乡张庄村七组,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于2020年7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在尉氏县门楼任乡张庄村北地土岗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张某丁(已判刑)盗掘机西高速挖掘机在取土过程中发现的古墓葬三座,未盗得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判刑的情况;尉氏县文物管理所证明;2、证人乔贺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同案人张某乙等人供述证明张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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