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明),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无业,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河东区汽车站浙江永康到山东临沂的客车乘务员,于2019年2月21日盗用十七人身份证购买了十七张临沂市河东区至浙江诸暨的汽车车票,后转卖给乘坐该客车的十七名旅客,从中牟利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用多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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