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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吉林省东丰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街**委**组,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新立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于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上午,来到海城市东尚社区被害人安某某租住的民房院内,趁安某某家院子里无人之际,将安某某放在院子里的14公斤铜管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废紫铜管于案发日的市场收购价格为人民币448元整。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下午,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中心医院交通岗南侧时,因操作不当,撞在交通岗南侧机动车道上等红灯的辽C****6号出租车上,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374mg/100ml。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9日7时13分,来到海城市北关食必思黄焖鸡米饭店,趁被害人季某某不备,溜进店内,将季某某放在柜台上的1部银色16G内存的OPPO牌手机盗走。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8时36分,来到海城市三江源回迁A区正香熟食店,趁被害人薛某某不备,溜进店内,将薛某某放在熟食店柜台里整理箱上面的一个黑色单肩背包盗走,背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银行卡、车钥匙、身份证、驾驶证、车钥匙等物品。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中午,来到海城市新立新华陶瓷店,趁被害人关某某不备,溜进店内,将关某某放在陶瓷店前厅办公桌抽屉里的1部紫色华为牌荣耀30型手机翻出盗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铜管已于案发当日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财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铜管线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新华陶瓷店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密封袋照片、抗凝管血样照片、采取血样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季某某、薛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海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池守义

检察官助理:王金晨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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