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租住广西南宁市**路**里**房。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租住广西南宁市**村**里**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车牌号桂M****8)窜到东兰县隘洞镇香河街,换上黑色衣服及戴上帽子、口罩后,撬开宏宇通讯手机店卷闸门进入店内,在手机店内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的10部手机和840元现金。盗窃得手后,张某某连夜逃往南宁,于当日在南宁市广丽医疗美容院大门旁边将其中的5部手机卖给在此处摆地摊的被告人唐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250元,2020年9月25日,张某某再次在南宁市广丽医疗美容院大门旁边将其中的4部手机卖给被告人唐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唐某某收购的9部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