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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5月4日被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2020年1月24日及同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芷湘公交站南侧活动板房内,先后两次实施盗窃,窃得周某某所有的粽子15个、猪蹄1个,价值人民币270元。

3、2020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嵊州市开发区(浦口街道)亭山路路边,为发泄情绪,先砸破陈某某停放的浙DM****号欧曼牌重型普通货车的车窗玻璃,后又从车内窃得阳光利群香烟2包,计价值人民币70元。经鉴定,涉案车窗毁损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规划路路边,为发泄情绪,先砸破沈某某停放的浙D9****号别克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又进入车内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涉案车窗毁损价值人民币855元。

5-6、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及同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上悦城工地南门处,先后两次实施盗窃,共窃得铁扣件90余个、钢管等铁料70余斤,计价值人民币52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盗窃6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60元,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第4起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租房,电话17836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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