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路**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放火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发现被害人张某乙不在家后从自家正门步行至张某乙家门前,用脚踹开木门后进入并实施盗窃,盗得张某乙人民币54828.73元,得手后,张某甲将盗得的现金藏在其家二楼厕所旁边的一个杂物间的一张床底下,将钱藏好后返回盗窃现场,用衣服擦拭盗窃时留下的指纹,并用打火机,分别点燃张某乙放在茶几桌旁边箱子里的衣服,以及被其扔在地上的衣服、床单、抽屉和前门晾衣架上的衣服。点燃后张某甲将现场的十几个竹筐、踹落的门闩扔进火里燃烧,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销毁证据,放火烧毁被害人的房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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