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苹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房。因盗窃,于2018年2月2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公安局行政拘留 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4月27日、5月17日分别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均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同年7月29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4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砖头打碎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印象城商场正门被害人章某某经营的**文玩商店玻璃门,进入文玩店后张某某砸坏吧台,盗窃吧台内现金300元,不流通纸币260元,文玩手串、核桃、挂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59元)。赃款被张某某及朋友杨某某挥霍,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章某某。
2、2020年5月13日0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一层大厅,盗窃了保安室音响1个,快递包裹7件(其中1件包裹价值人民币246元),后赃物被他人抢走。
3.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砖头砸坏锁门铁链后进入哈尔滨市阿城区继电器47号楼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文具商店,盗窃收款机内硬币30余元、笔记本70本、小笔记本5本、口香糖4盒、巧克力10板、小卷糖、数码相机1台、收音机1台、豆油半桶、冰红茶1瓶等物品。赃物被张某某朋友马某某、杨某某以70元价格贩卖,赃款被张某某挥霍。经法鉴:张某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第六中学对面杨雪松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20年5月16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京花苑小区门卫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20年7月28日,在亲属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3. 证人证言:证人赵健、杨玉清、侯占文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章蒙龙、闫慧宇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笔录: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8.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二、放火罪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砖头砸坏锁门铁链后进入哈尔滨市阿城区继电器47号楼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文具商店,盗窃文具店内财物。盗窃过程中,张某某为取暖点燃商店内存放的半只蜡烛,后在翻找物品过程中将蜡烛掉入装有卫生纸的纸箱内,造成屋内着火。张某某因达成盗窃目的,且担心火势烧伤自己,在未将火情完全扑灭的情况下带着盗窃物品离开文具店。将盗窃物品运出并放置于路边后,张某某再次返回文具店内,继续盗窃文具店内财物,在燃烧物未彻底扑灭的情况下,放任火势蔓延,最终造成文具店发生火灾,致使文具店内大量商品,货架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893元。经法鉴: 2020 年 4月23日00时-07时阿城区极大风速4.7米/秒(3级),风向西北。湿度72%-88%,最高气温0℃,最低气温-3.8℃。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气象凭证;
5.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三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将易燃物点燃,后放任火势蔓延,引发火灾,烧毁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菲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