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酒吧处,以帮被害人杨某某手机充电为由,趁杨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的一部黑色苹果8pi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5元),后以50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所得账款被其挥霍。
2、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鞋店内,以忘记带手机,借被害人隆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隆某某不备,将其一部金色VIVOX20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在广元市利州区**河边以30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所得账款被其挥霍。
3、2020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酒吧内,以借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元)玩下游戏和一个黄金蛇形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55元)把玩为由盗走,后将所盗得的手机、黄金蛇形吊坠分别以150元、150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所得账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表和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隆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和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 案卷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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