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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为“王某某”,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在未取得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高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网上进行了 “招联”贷款2300元、“百度”贷款4500元 “微博”贷款3900元、“平安”贷款10000元,并将高某某支付宝457.30元私自转出,以上共计21157.30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由其使用的其女友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赃款均挥霍。 

2、2019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蒲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在未取得蒲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蒲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网上进行了“快乐分期”贷款600元。2019年9月份,张某某在未取得蒲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蒲某某手机支付宝盗刷“花呗”800元,以上共计1400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赃款均挥霍。             3、2019年5月18日,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号院出租房,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趁李某某熟睡之机,从李琛手机支付宝盗刷“借呗”2500元、“花呗”1098元、“备用金”500元,以上共计4098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由其使用的其女友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赃款均挥霍。 

4、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自称为“赵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并取得其信任。2019年8月下旬在天水市秦州区**镇**庄**号院何某某的出租房,张某某在未取得何玉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何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网上进行了“捷信”贷款30000元、“微博” 贷款3000元、“分期乐”贷款6000元,并从何某某手机支付宝盗刷 “备用金”500元、“花呗" 2739元,以上共计42239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由其使用的其女友王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赃款均挥霍。 

2诈骗犯罪事实: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为“王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张某某以能帮助孙某某提升银行信用卡借款额度为由,让孙某某将她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邮寄给他,张某某透支孙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28588.79元,透支孙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6042.80元。期间,张某某利用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进行了“拍拍贷”贷款3000元,利用孙某某支付宝“花呗"支出 2229.55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以上共计39861.14元,诈骗所得张某某均挥霍。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为“王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张某某以能帮助刘某某用支付宝网络刷单返点挣钱的方式,利用刘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网上进行了“招联贷”、“拍拍贷”、“微额速达”等网络贷款共计15113.47元,张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诈骗所得张某某均挥霍。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共计68894.30元,诈骗数额共计5497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以盗窃罪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5月22日

附:1.案卷七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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