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罗县**镇**公司员工宿舍**栋**室,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VIVO手机(价值603元)盗走。破案后,上述手机未被缴回。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罗县**镇**公司**栋宿舍**房, 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价值2351元)盗走。破案后,上述手机被缴回并已发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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