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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之**。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3日被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程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未经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并提供车辆给黄某某,由黄某某从广州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村程某某经营的**烟酒行盗窃一批烟酒、茶叶、零食等物品,并存放于张某某家中。黄某某将上述所盗部分香烟售卖,非法获利5025元。张某某将剩余烟酒、茶叶等物品自用或送人。上述被盗物品,其中部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542元;剩余部分白酒等物品因缺乏详细品牌、规格等,无法认定价格。2020年7月13日下午,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区**座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程某某15万元人民币,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龚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14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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