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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路**号**号。202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开平市******公司负责车间清洁工作之便,盗窃公司加工的水龙头配件,然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款2700元用于生活开支。同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盗窃水龙头配件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从其随身携带的纤维袋里以及位于台山市三八镇***村委会***里**号的旧屋中起获被盗水龙头配件1513个。经鉴定,查获的水龙头配件价值13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蓝某某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物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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