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男,1959年**月**日出,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路**号。被告人张**,因盗窃,于1981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销赃罪、故意伤害罪,于1985年12月23日,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合并执行八年;因盗窃,于2010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罚金4000元,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张兴义窜至铜仁市万山区**街道**区随处见超市,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超市内159条价值不等的香烟(价值91720元)盗走。
2.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窜至铜仁市万山区**街道**街上的乐旺超市,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超市内68条价值不等的香烟(价值26150元)盗走。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携带盗窃得来的香烟前往都匀市准备销赃时被抓获。
被告人张**两次盗窃香烟,金额为人民币117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两次盗窃的金额为人民币1178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兰勇
检察官助理 邓维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