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2013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蓝波湾****装店内,趁店内员工不注意,将挂于服装展柜内的一件紫色毛衫盗走。该毛衫的品牌为****,货号为8740103468。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的毛衫价格为人民币134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罚;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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