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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窜至洮南市**镇**村的耕地内将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齐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高某某、谭某某、李某乙的滴灌管、白龙管等灌溉设备盗走。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洮南市**镇**变电站内将才某某饲养的六只鸡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齐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高某某、谭某某、李某乙、才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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