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名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4********,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聋哑人,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温县**镇**村**路**排**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和1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清,在逃)先后在湘潭县**镇**步步高超市、**步步高超市、**广场步步高超市4次实施盗窃,盗得墨鱼、腊肉等财物,盗窃财物价值335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男子来到湘潭县**镇**广场步步高超市内,由该男子在超市内盗窃了北海墨鱼5包装在张某某自带的黑色背包内,后由张某某背着背包出了超市门口,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墨鱼价值653元。
2、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男子来到湘潭县**镇**广场步步高超市内,由该男子在超市内盗窃腊肉20包、腊牛肉7包装在张某某自带的黑色背包内,后由张某某背着背包将盗窃的财物带出超市。经鉴定,被盗腊肉、腊牛肉价值1056元。
3、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男子来到湘潭县**镇**广场步步高超市内,由该男子在超市内盗窃唐人神湖南腊肉4包、唐人神美味腊肉15包、大众红莲香肠11包装在张某某自带的黑色背包内,后由张某某背着背包将盗窃的财物带出超市。经鉴定,被盗腊肉、香肠价值1139元。
4、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男子来到湘潭县**镇**步步高超市内,由该男子在超市内盗窃唐人神大众月季香肠12包、唐人神美味腊肉2包装在张某某自带的黑色背包内,后由张某某背着背包将盗窃的财物带出超市。经鉴定,被盗腊肉、香肠价值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步步高商场入库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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