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镇**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西一路榆兴巷三排附近,对停放车辆车门逐一尝试拉开,后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广汽传祺轿车车门拉开,将该机动车开走,盗窃车内存放的现金400余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751元;无线鼠标一个,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5元;原车钥匙一把,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325元。后将车开回原地。
2.2019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沙城明珠对面的东方名车二手车店,利用玻璃门锁间隙,潜入店内,盗窃店内存放的中支硬盒芙蓉王香烟四包、稻草人男式钱包一个,迈腾车钥匙一把,银行卡两张。后将店外停放的两辆轿车开走,未盗窃得财物,后将车开回原地。凌晨5时许,使用盗窃来的银行卡在榆阳区建榆路建行尝试猜密码取钱,未果;被盗四包中硬盒芙蓉王香烟及迈腾汽车钥匙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共计516元。
3.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长城北路BBR酒吧大厅内,趁被害人某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了某某某正在充电的华为P20PRO手机及背夹电池一个。被盗的手机及电池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293元。
4.2019年10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林高新区阳光城附近,对周围停放车辆的车门逐一尝试打开,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桑塔纳轿车车门拉开,窃取了车内存放的现金70元,信用卡两张。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南门口迪信通手机店等地,利用该信用卡免密小额支付功能,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及套取现金共计2667元。
5.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长城北路凯信地下停车场西边空地,将在此处停放未上锁的陕K****U长安之星2面包车车门拉开,车内未盗窃得财物,后张某某驾驶该面包车在榆林城区多处转,在榆阳区鼓楼底与一奥迪车发生轻微肇事,致使面包车前保险杠碰损,待该面包车汽油耗尽后将车停放回原处。
被告人张某某5次盗窃赃物价值共计9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某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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