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鹤壁市山城区**盗窃郑某甲和郑某乙音箱、切割机、电钻机、电焊机、白酒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物品藏匿到鹤壁市山城区**村的两个家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累犯、退赃、被害人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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