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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因盗窃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砖头砸破五都镇长途客运中心内徐某某的小卖部玻璃窗,盗走店内收银台300余元现金。

2、2020年7月4日1时许,张某某溜门进入五都兰田村叶某某家中,盗走电动车后备箱里的70元现金和9包普通白利群香烟。 

3、2020年7月6日左右凌晨3时许,张某某溜门进入五都镇中学附近吕某某家中,盗走吕某某口袋里2000余元现金。

2020年7月1日凌晨,张某某翻窗进入五都交警中队办公楼,在一个办公室里盗得一条软中华香烟。

5、2020年7月8日晚,张某某翻窗进入五都仙洲小学附近夏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100元和小孩的银手镯、银项链。

2020年7月2日晚,张某某用扳手撬开五都王家畈周某乙老宅大门,盗得现金600余元和一个金戒指。

张某某用锄头砸破停放在五都镇吴家一个幼儿园附近的一辆白色轿车的挡风玻璃,盗走车内7包普通白利群香烟;接着又用石头砸破停放在南亚学校附近一诊所门口的一辆白色车子挡风玻璃,盗走车内一条软壳阳光利群香烟和6包散烟。

8、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用砖头砸破停放在五都镇政府停车场的一辆白色越野车的挡风玻璃,盗走车内8包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1000余元现金及一个金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指认照片15张、违法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

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叶某某、吕某某、周某甲、夏某某、周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82号、鉴定聘请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3张、现场图3张、现场平面示意图3张、现场照片19张;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现场监控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窃取他人财物147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累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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