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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8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但二人经济独立。2020年3月27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拮据,使用私下配制的被害人高某某租住的义乌市**镇**路**号**室钥匙,多次进入该室实施盗窃,共计盗得价值人民币5435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乘被害人高某某熟睡之际,从被害人高某某挂放在房间镜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相同方式,乘被害人高某某熟睡之际,从被害人高某某挂放在房间镜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4月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相同方式,乘被害人高某某外出之际,从该房卧室床底盒子里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2660元的ipad,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的平板保护套和一台价值人民币525元的iPhone7 plus。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民警在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X3号3幢军芮箱包厂抓获。现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镇**,联系电话:158*******,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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