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7月3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泸西县**镇**菜市场**批发店门口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白色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泸西县**镇**村**号其三兄弟家藏匿,当日18时许,张某某返回**菜市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及告知;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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