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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001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村委会****号。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将“饿了吗”外卖公司停在公司一楼大门内的一辆号牌为云******的黑灰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至剑川。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在2020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 2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卫增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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