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庄**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栋**室。2013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亳州市公安局涡北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及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31中等建筑工地共同盗窃扣件9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2600元。
1.2018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200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18年3月2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12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750元。
3. 2018年3月28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17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250元。
4.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约200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
5.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扣件约19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50元。
6.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扣件约7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50元。
7. 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扣件约2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50元。
8.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扣件约125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750元。
9.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扣件约3000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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