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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市,住XXXXXXXX村一区南三胡同44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出租车,上车后发现车后排座遗忘一部手机(该手机系被害人周某某所有),张某某打开该部手机微信,发现有微信零钱,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使用微信零钱中的3336元,在某某市某某购物有限公司为自己购买黄金手链一条。2018年4月24日张某某赔偿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2020年4月23日张某某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周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某某市某某购物有限公司收款证明、张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证明、周某某陈述、张某某供述、某某市某某购物有限公司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周某某财产为目的,采取秘密盗刷周某某微信零钱3336元手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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