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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2时许,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男,31岁,湖北省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店内,窃取华为nova3i手机2部、华为nova2s手机1部、华为荣耀8X手机1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1部、苹果iphoneX手机1部、苹果iphone6Plus手机1部、三星S8手机1部、小米Max2手机1部、OPPOA9X手机1部,上述10部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371元。

被告人张某某后于2020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起获被盗OPPOA9X手机1部,其余赃物均已损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204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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