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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3********,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在厦门市住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份一天,利用其与被害人王某某(女,50岁)同居的便利条件,在窃得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并秘密从被害人手机内获取验证码后,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在其微信上。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6月3日、7月23日、11月6日,分四次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共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卡内人民币287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并以保证书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未退赔钱款分期还款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交的被盗兴业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账号截图;被告人向本院提交的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的保证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得他人银行卡后并使用,共从他人银行卡内窃取人民币2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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