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已判刑)、许某某(已判刑)在合肥火车站附近合伙经营华联超市,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店内收银,通过“撕钱角”的方式盗窃顾客钱包内的现金,再由张某某、许某某在被害人发现被盗或报警后以捡到顾客丢失的现金为由将所盗赃款部分退还被害人,三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在华联超市结帐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盗取人民币600元。被害人袁某某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600元退还。
2.2019年2月15日13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亓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亓某某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亓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被告人张某某遂将1200元退还。
3.2019年1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方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方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拨打市场热线,被告人张某某遂将500元退还。
4.2018年10月8日17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郭某某夫妇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郭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600元退还。
5.2018年10月1日,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李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500元退还。
6.2018年9月28日中午,被害人孟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孟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200元退还。
7.2018年8月24日上午,被害人赵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赵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700元退还。
8.2018年8月22日16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任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任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退还其300元。
9.2018年8月14日20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刘某甲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刘某甲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1000元退还。
10.2018年7月22日中午,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800元。被害人王某甲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800元退还。
11.2018年7月,被害人余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700元。被害人余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700元退还。
12.2018年5月1日,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周某某当场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退还其200元。
13.2018年5月1日左右,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杨某甲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900元。被害人杨某甲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退还其700元。
14.2018年5月的一天6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乙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1000元退还。
15.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900元。被害人陈某某在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500元退还。
16.2018年2月22日,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宋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宋翠霞人民币500元。被害人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500元退还。
17.2018年2月21日1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徐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18.2018年2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600元。被害人丁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19.2018年2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丙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丙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店内人员遂将1000元退还。
20.2018年2月7日19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刘某乙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刘某乙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21.2018年2月,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叶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叶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叶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500元退还。
22.2018年1月20日19时许,张某某在华联超市内,趁被害人罗某某结账时不备,采用“撕钱角”的方式,窃取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罗某某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23.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杨某乙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1000元退还。
24.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丁在华联超市结账时,被被告人张某某以“撕钱角”的方式,窃取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王某丁离开店内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店内人员遂将300元退还。
2019年7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撕钱角”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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